刑事判决书!智谷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在数字时代,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这片虚拟的海洋并非风平浪静。当贪婪与无知交织,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网络之便,企图在法律的边缘游走,牟取不义之财。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起由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成功辩护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它不仅揭示了网络犯罪的阴暗面,更彰显了正义与法律的力量。
2024年4月,潘某为牟利,将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短短数月内该账户流水高达332万元,他从中获利5120元。同月张某也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交给朋友使用,账户流入资金121万元,张某获利300元,然而,这些资金流向并非普通交易,两人的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2024年7月,潘某、张某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赔偿了被骗受害者共计8000元。 2024年12月某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案件受理后,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王楠律师迅速介入,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潘某和张某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有限,且主观恶性不大,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这足以证明他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受害者的歉意。
01.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潘某、张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02.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
二人不仅退还全部违法所得(5120元、300元),还主动赔偿了被骗受害者8000元。这一举动直接减少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成为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
经过紧张的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二人的自首、退赃、退赔行为体现了悔罪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情节。
01.对潘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02.对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单处罚金一万元。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不失人文关怀,让被告人有机会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不少人因贪图小利,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出租给他人,最终被卷入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链条。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可能触犯此罪?
01.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02.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刷单跑分;
03.时效之争为网络赌博、传销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通道。
一时的贪念可能酿成终身遗憾,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守住个人信息,就是守住自己的未来。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